热点聚焦
知名企业是怎样对离职员工之二
知名企业是怎样对离职员工之一
传言中国车企抄底海外
09年公司停止招聘了
杭州启动官方“人才抄底”
充电中心
员工的“现金快速回报”偏好
薪酬激励:效能和实用并存
“信、勤、新、和”论考核
建立绩效管理体系需处理好的关系
KPI--抓住绩效管理的关键
下午茶
反思美式管理之衍生品创新过度而失控
反思美式管理之道德底线突破后价值观迷…
视野开阔是因为被动学习
钢玻璃杯的故事
疯子和呆子
首页
简历中心
职位搜索
职场指导
选拔情讯
政策信息
010-68364488
您所在的位置 >> 社会保险 >> 文章中心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13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享受待遇等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1号)的有关规定,除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及经批准可暂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外,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单位中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在2005年4月1日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上述单位的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2005年3月31日之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2005年4月1日之后其缴费年限按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计算。
二、患有恶性肿瘤进行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以及进行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门诊治疗等不具有劳动能力的外地来京人员,不属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其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和大额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三、参保人员在急诊抢救留观7 日内死亡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四、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版权所有:北京双高人才发展中心 京ICP备05009095号 联系电话:68364488 友情链接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44号 邮编:100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