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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5月13日

京劳社就发[2000]3号
2000年1月5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中央在京单位,驻京军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行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证》是外地人员在本市务工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就业证》的外地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加强《就业证》的管理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及农村劳动力跨省有序流动就业制度的顺利实施。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必须提高对《就业证》管理的认识,加强《就业证》的管理工作。
二、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审批机关,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9]35号)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单位开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外地务工人员通知单》(样式附后以下简称《通知单》)。
三、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用工单位申领及向用工单位核发《就业证》的机关,因工作需要,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就业证》(以下简称“办证机构”),但必须有《委托书》或相关的文件,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由行政部门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部门应承担责任。对此,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委托的所属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的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处理。 
四、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证机构,必须根据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具的《通知单》为用工单位办理《就业证》。受委托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无权在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办理《就业证》。
五、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证机构在办理《就业证》时,必须按照本市办理《就业 证》的专项收费标准,向用工单位收取工本费及招工手续费。
六、自2000年3月20日起,本市统一更换新版《就业证》。新版《就业证》分一般用工单位与成建制建筑施工单位两种版本。两种版本不得混用。同时,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启用新的办理《就业证》证件专用章(钢印)。该章印文为“北京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外地进京务工证件专用章”(以下简称《证件专用章》)。
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证件专用章》印模应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就业管理处、劳动监察处及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科备案。
七、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办证机构要做好更换新证的准备工作。在办理《就业证》时,内容要逐项填写,字迹清晰,钢印要加盖清楚。
凡《就业证》填写缺项或空白的,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务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995年第14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视为无效《就业证》,除依据《条例》对用工单位予以处罚外,还要对办证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扣减该区县外来人口专项管理分数。
八、自2000年3月20日起,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证机构在办理跨年度《就业证》时,办证期限不得超过次年的3月20日。
九、对擅自扩大办证范围或委托其他单位办理《就业证》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证机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除了予以通报批评外,还将按照市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对各县区外来人口管理考核目标和考核办法》的要求,视其情节分别扣除该区县外来人口专项管理5至10分的外地务工管理分数。 
十、为了保证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证机构依法行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向社会公布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办证机构的名称、办证范围、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