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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通知 (上)
  2009年5月13日

    1.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其公派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或待遇的变化而变化,仍须遵守国家关于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 
  2. 公派出国大学生、研究生、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的身份均在出国前确定,出国后一般不得改变。个别人员如确有特殊需要要求改变身份(如在美国的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改变为研究生),应由国内派出的主管部门(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严格审核。被批准者,只能是极少数。其学科专业确属国内急需的人员,年龄限于35岁以下,并有对方教授同意必读研究生的推荐信和可靠的资助证明。 
  3. 公派出国进修人员或访问学者,在国外期间不得改读学位,但如在规定的进修期限内,完成了出国前确定的进修或研究课题计划,而国外的导师和学校愿授予学位,可以接受。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 
  1.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派、应遵循国家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方针、政策,根据部门、地方、单位的需要和可能,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2. 单位公派以派遣在职人员出国进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为主,少派在职人员出国攻读学位。在学本、专科大学生和研究生一般不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个别特殊需要以单位公派方式选派的,须经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遣计划(包括拟派出人数、身份、国别、经费来源等〕,须由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制定。各主管部门须在每年11月,将下一年度的派遣计划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核。 
  4.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选拔条件与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5. 在职、在学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联系国内外奖学金、贷学金等资助。各单位不准为上述未经批准的在职,在学人员提供成绩单、推荐信、介绍信等对外联系出国留学的材料; 
  6.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由各选派的基层单位按隶属关系报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批。 
  7.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经费来源,可分为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利用国内外奖学金、贷学生、资助等。其经费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经费管理的规定自行制定,并在与出国留学入员签订的出国留学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1)由部门、地方或单位提供全部经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其国外生活费用标准按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的生活费用(含医疗、保险等费用)标准发放。 
  (2)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国内工资待遇与国家公派同类出国留学人员相同。 
  (3)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及回国的国际旅费,可采取由选派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提供、部分提供或国外接受单位提供的办法解决。 
  (4)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出国服装费、出国研究生和大学生中途回国休假的往返国际旅费的支付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参照国家统一规定自行制定。 
  (5)利用国外奖学金等资助派出和在国外期间获得国外奖学金等资助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其经费使用和结算办法,由选派部门,地方或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参照财政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交部《关于公费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的规定》制定。 
  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前,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一周左右的集中学习,学习国家有关对外方针、政策,出国留学人员的规章制度、外事纪律,介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并组织相应的参观活动,介绍有关国家的情况及其它注意事项; 
  学成回国的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如系在职人员,应回原选派单位工作,如原系在学人员,由原选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安排工作。 
关于简化办理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派出手续的通知 
教留司办[1992]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委、高教(教育)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解放军总政干部部,委直属高等学校:为简化办理公派(含公费)出国留学人员派出手续,特作如下通知: 
  1.公派留学人员按有关规定与所在单位签署《出国留学协议书》,由单位负责落实。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不再查验此协议书; 
  2.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出国一年(含一年)以上者,应按有关规定注销户口和粮油关系。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不再查验注销户口、粮油关系的回执。 
  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按国家教委留学服务中心发出的《出国通知书》中要求办理派出手续。 
  4.以上各项同样适用于单位公派留学人员。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日 
对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有关规定 
  1.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其出国前,由国内选派单位明确出国留学任务及期限。少数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确因业务需要,需延长在国外的留学期限,应经过批准,但在延长留学期限内,不能改变留学身份。延长留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只能申请一次。 
  2.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或半年以内者,须提前1个月由本人持国内派出单位同意信件,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由使,领馆审批, 
  3.要求延长留学期限在半年以上者,其审批办法是: 
  (1)申请人必须提前3个月向我驻外使、领馆申请,填写“延长留学期限申请表’(简称“JW104表”),并附国外留学所在单位或导师的信件和资助证明。    
  (2)“JW104表”由使、领馆审核并提出意见后,转给申请人的国内派出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主管部门。    
  (3)上述主管部门应在收到“JW104表”后两个月内,经征求派出单位意见后作出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函(电)告我驻外使、领馆并报国家教委备案;    
  (4)“JW104表”自使、领馆寄出后的3个月后得不到答复的,该项延长留学期限的申请,由使、领馆审定。 
  4.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在获准延长留学期限内的国外费用均应自行解决。对原定由国家提供回国旅费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回国旅费从所得国外资助中解决,不足部分由使、领馆根据我在当地公费留学人员生活费标准核算后予以补贴。 
对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