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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弹性就业”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失业人员弹性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本版编辑对失业人员弹性就业有关问题做出如下解答,便于读者了解。 

    失业人员连续实现弹性就业满30日后,怎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1.到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实现弹性就业证明》; 

    2.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和《实现弹性就业证明》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办理了就业登记手续的弹性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介中心存档,存档时可持《实现弹性就业证明》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个人存档收费标准的50%缴纳存档费,享受各项存档服务。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弹性就业人员到哪儿办理申请手续?办理的程序是什么? 

    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弹性就业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 

    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手续的程序是: 

    1.交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需交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提供《实现弹性就业证明》、区县职介中心开具的存档证明; 

    3.填写《弹性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经社保所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审后,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弹性就业后失业保险金应领未领的期限怎么办? 

     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实现弹性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后,要暂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再次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出现什么情况就不能再享受社保补贴?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弹性就业人员,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1.已实现其他形式就业的;
     2.停止弹性就业后失业的;
     3.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超过30日的;
     4.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超过30日的;
     5.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
     6、已经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的;
     7.弄虚作假,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
     8.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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